总局令第15号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
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
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本表中“Ⅰ”、“Ⅱ”、“Ⅲ”分别代表第一类、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本表中“-”代表不存在这种情形。

